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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訕15歲少女3度性交 19歲男判入獄 父須連帶賠償

與15歲少女性交,19歲少男人獄,父須付連帶賠償。(資料照)

與15歲少女性交,19歲少男人獄,父須付連帶賠償。(資料照)

2018/12/18 12:36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19歲陳姓男子在新北市撞球場認識身材玲瓏有緻的15歲少女小玉(化名),搭訕後帶她回住處2度性交,兩人接著去KTV唱歌,又在包廂廁所性交。日前陳男被判8月徒刑定讞,須入獄,民事部份,高等法院認定陳父對未成年兒子陳男須負教養、監督不周責任,判父子應連帶賠償小玉30萬元、母親20萬元定讞。

判決指出,去年8月3日下午,19歲的陳男到新北市永和樂華夜市附近一家撞球店內,看見身材姣好的15歲國中生小玉,上前攀談搭訕後,她同意交往,陳男心生淫念,以現場吵雜為由,帶她回中和區的住處,在半推半就情況下,共發生2次性關係。

當天傍晚,陳男提議唱KTV,帶著小玉到新北市永和區頂溪捷運站旁的一家KTV後,即在包廂廁所內性交。當晚,小玉母親逼問女兒晚歸原因,得知後,怒告陳男性侵女兒,並提出附帶民事賠償。

陳男坦承知悉小玉才15歲,兩人是男女朋友,情不自禁才3度發生性關係,絕非性侵,並當庭向小玉、小玉母親道歉,陳家也盼能達成和解,讓陳男獲判緩刑;但小玉家人不願原諒陳男,也拒絕和解。最高法院日前依「與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性交」罪,判陳男8月徒刑定讞。

民事部份,高院指出,陳男犯案時為19歲,尚未成年 (民法以20歲為成年人),陳父對兒子負有教養義務和監督責任,應依民法第187條規定,和陳男均負起連帶賠償責任,判父子應連帶賠償小玉30萬元、母親20萬元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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