閃靈刷手?騙到信用卡 85分鐘奔波6地狂刷11萬元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真貪婪!陳姓男子夥同連姓少年等3名共犯,佯裝遺失信用卡,到超商向店員冒名騙得一張客人遺失的信用卡,並於短短85分鐘(不到1個半小時),連奔6家商店賣場,狂刷8筆近11萬元,購買蘋果iPhone 7手機等商品,也因過度貪婪,盜刷頻率與金額太高,銀行迅速察覺異狀止付,最後3筆共5萬餘元盜刷未遂,法院認為他觸犯加重詐欺取財與未遂罪共9次,且教唆利用少年犯罪,應加重量刑,判處他2年2月徒刑,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超商常有顧客遺留信用卡,暫時由超商店員保管等候失主領回,陳男與連姓少年(少年法庭審理)、徐姓及鄭姓男子(另案偵辦或起訴)共4人,2017年6月30日下午3時許,到南投縣草屯鎮一家超商,宣稱信用卡遺失於超商內,冒名向店員詐領一張信用卡,當天下午3時26分,先到超商附近加油站盜刷1元,確認信用卡仍有效,立即於草屯鎮展開狂刷之舉,行動之迅速,機動力之強,令人瞠目結舌。
4人於加油站盜刷1元成功後,38分鐘後,4時4分到一家電信門市,盜刷690元的傳輸線,14分鐘之後,4時18分又於另一家電信門市店,刷卡近2萬7000元買不詳廠牌手機,9分鐘之後,4時27分於一家賣場,刷卡買2380元商品,又過了6分鐘,4時33分,再到一家電話百貨商行,刷卡2萬8000元買金色iPhone 7手機,至此,盜刷共5次,金額達5萬8000餘元。
又過了18分鐘,4時51分,這群人跑到草屯鎮一家電信行,連刷3筆共5萬1000餘元,想買手機與配件,此時,距離第一筆盜刷的時間僅85分鐘,銀行發現刷卡異常而迅速止付,這3筆盜刷並未成功,實際盜刷得逞金額為5萬8000餘元。
法院審理時,陳男坦承犯行,但沒有賠償銀行與信用卡失主,南投地院認為他觸犯加重詐欺與未遂罪9次(含詐領信用卡),又教唆利用少年犯罪,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應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據此判刑2年2月,他上訴二審,聲明應援用刑法第59條「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減刑,法官卻認為,他詐得遺失信用卡而盜刷,沒有值得憫恕之處,判刑2年2月已是從輕量刑,據此駁回上訴,可再上訴三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