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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鴻堯偽造文書案 瓏山林聲明:法院推論入罪 無法接受

瓏山林企業公司董事長林鴻堯遭高等法院依偽造文書罪判刑十月確定,瓏山林今發聲明指出,法院僅憑推論判刑,毫無實質證據,對此完全無法接受。(資料照)

瓏山林企業公司董事長林鴻堯遭高等法院依偽造文書罪判刑十月確定,瓏山林今發聲明指出,法院僅憑推論判刑,毫無實質證據,對此完全無法接受。(資料照)

2019/01/17 06:44

首次上稿 01-16 23:34
更新時間 01-17 06:44

〔記者黃捷/台北報導〕瓏山林企業公司董事長林鴻堯遭高等法院依偽造文書罪判刑十月確定,瓏山林今發聲明,強調林鴻堯全權授予主任吳明清處理土地買賣,不僅吳與地主林國豐間的贈與行為完全合法,林鴻堯也未參與,更不知情,法院卻僅憑推論判刑,毫無實質證據,對此完全無法接受。

瓏山林聲明指出,公司向地主購買台北市松山區西松段二小段七0四地號等土地及其上建物持分,整個過程都是由吳明清與地主接洽,林鴻堯授權給吳明清後,未再參與相關細節,吳明清配合辦理公司與地主間的贈與,林鴻堯並不知情。

瓏山林表示,以贈與持分方式處理不動產相關事宜,在民間、一般業界已行之有年,此類贈與案例經過司法調查,多年來均獲不起訴或無罪,且公司主管包含吳明清在內,均曾請教過律師及土地代書,所獲答覆均稱此交易合法,因此沒有必要再向更高主管或林鴻堯請示。

瓏山林並指,公司的不動產交易每年數量數百件甚至上千件,均由全體員工各司其職自主辦理,林鴻堯因個人、家庭、家族因素,一年必須出國多次,根本不可能事必躬親,法院毫無實質證據,僅憑推論即認定林鴻堯指示吳明清以贈與方式迂迴取得本案不動產,與實情不合。

瓏山林強調,不只律師、代書等專業人士,連司法機關過去都認定贈與行為合法,但林鴻堯在士林官邸案中的贈與行為,卻遭司法機關判決有罪定讞,明顯司法大轉彎。

瓏山林解釋,林鴻堯在本案中雖是受贈人,但相關贈與及買賣文件均由吳明清代為簽名,並蓋用林鴻堯便章,而非印鑑章,足以證明林鴻堯不知情,但法院在無實質證據證明林鴻堯知情的情況下,即判決林鴻堯十月、吳明清八月有期徒刑,更宣告林鴻堯不得緩刑,使林鴻堯成為此類贈與案例中,無證據卻須入監服刑之第一人。

瓏山林痛批,本案判決結果與過往案例完全天差地別,實在無法理解,也無法接受,且該土地位於工業區,依法不得做為住宅使用,法官卻稱林鴻堯侵害居住正義,指控毫無邏輯,實在令人匪夷所思。

瓏山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聲明稿
對於台灣高等法院民國108/1/16宣判之106年度上易字第754號刑事判決,本公司聲明如下:
一、上開判決所涉及之贈與,林鴻堯並不知情:
有關本公司向地主林國豐先生購買台北市松山區西松段二小段704等地號土地及其上建物持分(下稱本案不動產)之過程,係由承辦人吳明清主任與地主林國豐先生接洽處理,林鴻堯先生授權吳明清購買本案不動產後,相關細節即未參與,有關吳明清配合辦理本公司及林鴻堯與林國豐間之贈與,係吳明清與林國豐間所為之行為,林鴻堯並不知情。且民間及一般業界存在以贈與持分方式處理不動產相關事宜已長達數十年有餘,此類贈與案例多年來亦均屬不起訴或無罪之認定,加以本公司主管包含吳明清在內已曾請教過律師及土地代書,所獲得之答案均稱此交易係屬合法,故吳明清主觀上認贈與並無不法可言,自無向更高主管或林鴻堯請示之必要,吳明清亦一再說明未告知林鴻堯。況且本公司之不動產交易,每年數量數百件至上千件,均由各員工各司其職自主辦理,林鴻堯個人因家庭家族因素一年出國多次,根本無事必躬親之可能,上開判決僅憑推論,毫無實質證據即認林鴻堯指示吳明清以贈與方式迂迴取得本案不動產,與實情不合。

二、本案無證據,卻判林鴻堯成為因受贈而需入監服刑之第一人,是否具有針對性?
專業人士如律師、代書包含司法機關過往均認贈與行為合法,但林鴻堯所涉士林官邸案之贈與行為卻遭司法機關判決有罪定讞,明顯司法大轉彎。本案所說之贈與,林鴻堯是受贈人,相關贈與及買賣文件均係吳明清自己代林鴻堯簽名並蓋用林鴻堯便章,且非印鑑章,足以證明林鴻堯並不知情。但法院在本案無實質證據證明林鴻堯知情贈與之情況下即判決林鴻堯及吳明清各十月及八月有期徒刑,且宣告林鴻堯不得緩刑,使林鴻堯成為此類贈與案例無證據卻須入監服刑之第一人,本公司實在無法理解、亦無法接受此一與過去案例完全天差地別之判決。更何況本案土地位於工業區不得做為住宅使用,何有侵害居住正義可言。

三、以下為林鴻堯個人聲明:
本人強烈質疑,本判決符合過去某位知名監委指名四位傾藍法官「專辦綠、不辦藍」,而本案承審法官在四位中即有二位,且此二位法官確實也有承辦前總統馬英九之案件,且有做出引起外界爭議之判決,在本案,本人不知情贈與,且在本案也無實質證據證明本人知悉贈與,竟要判決本人有罪且要坐牢,反觀前總統馬英九特別費案法官採信馬英九不知情,為何對本人卻是不同的審判標準。以此差別待遇,如何讓人民信服司法之前,人人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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