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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說「不要」還硬來4次 色網友「一時失控」免入獄

謝男一時失控犯下性侵,與被害人和解又有悔意,獲得緩刑。(資料照)

謝男一時失控犯下性侵,與被害人和解又有悔意,獲得緩刑。(資料照)

2019/01/20 19:32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謝姓男子2016年與網友小婕(化名)初見面,無視小婕嚴詞拒絕,4度強行猥褻及指侵得逞,高等法院認為謝男是一時難以控制情慾才犯案,事後也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無前科又有悔意,遂引用「刑法」59條的犯罪情狀尚可憫恕予以減刑,依強制性交罪判刑2年,緩刑4年,免入獄。

謝男與小婕結識首日,就相約新北市一處公園見面,凌晨四下無人,謝男起了色心,大膽湊過去強吻揉胸,小婕嚇到彈開,表示無意和他發生任何關係,並以「遭蚊子叮咬」為由企圖脫身,謝男則回「可以理解」,兩人一同離開公園。

途中,謝男再度凍未條,突然撲上去,把她壓在路邊卡車邊,強行把手伸入衣服內襲胸,遭到小婕頑強抵抗才罷手;此時,小婕已察覺危險,要求自行返家,但謝男不放棄,伴隨身旁不斷溝通,經過停車處,謝男竟試圖強押她上車,幸好小婕猛力掙脫,未讓他得逞。

沒想到謝男還是不放棄,堅持要陪小婕走路回家,到了家門口,謝男發狂似地硬解開她的短褲,予以指侵,並舔吻其胸部,造成小婕陰唇繫帶擦傷,上背也因極力抵抗而挫傷,直到謝男喘氣歇息,小婕才趁隙逃回家,在友人鼓勵下報案。

高院認為,謝男短時間犯下多次猥褻與性侵,各行為獨立性薄弱,應被視為同一行為的接續實行,而強制猥褻罪較輕,罪責被較重的強制性交罪吸收,所以應僅以強制性交一罪論罪。

高院指出,強制性交罪本刑3年以上10年以下,但謝男無前科、犯後坦承有悔意、與被害人和解,考量他只是一時難以控制情慾而犯罪,若依法定刑裁判恐不符合比例原則,因此特別引用情堪憫恕條款減刑,再宣告緩刑,惟若謝男沒有按照和解條件賠償,得撤銷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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