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為保全生命身體法益 法官判「行駛路肩不罰」
2019/01/22 15:53
[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生命、身體法益,顯然比違規行駛路肩所侵害之交通秩序法益為重!蔣婦去年4月4日下午5時許由苗栗上國道一號南下,載送因摔倒而血流如注的兒子到醫院,因當天國道雍塞而違規行駛路肩,欄查的交通員警還是將其違規錄影送裁決所,裁罰4千元,蔣婦不服,台中地院法官認為蔣婦兒子因急診而緊急送醫,符合緊急避難要件而阻卻違法,判決罰單撤銷。
蔣姓婦人主張,她開車在2018年4月4日17時40分許,行經國道1號南向154公里處,因「違規行駛路肩」之違規行為,被國道警察欄檢,未當場開單,而是事後逕行示違規影片,由裁決所開出罰單4000元。因當場員警有告知,可以銷單,可是像裁決所申覆卻遭駁回,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法官調閱現場蒐證錄影,發現4月4日當天17:40:25時至17:41:34時,蔣婦駕駛自小客車朝員警方向駛來(被攔查),鳴按喇叭告知後座乘客人不舒服,蔣婦下車表示「我現在要送他去急診室,你要給我開單現在就開,我馬上...」,員警表示「我跟你講,我會給你開,你走了以後有問題再拿診斷證明去銷單」,女駕駛表示「那就開給我,可以讓我走好嗎,我現在可以走嗎? 」,員警表示「等一下」,女駕駛表示「你有公權力沒有錯,我也想要尊重你」,員警表示「那你先走嘛,我沒有說要給你開單,我給你錄影以後,你有違規,我會給你開呀」,女駕駛即轉身回駕駛座,開車離開。
法官認為蔣婦考量的是生命、身體法益,顯較諸違規行駛路肩所侵害之交通秩序法益為重,其選擇且合理正當,應認符合緊急避難要件而阻卻違法。罰單應該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