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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打方向燈 最重罰6千

2016/09/29 06:00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汽車除遇突發狀況必須減速外,不得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前車如須減速暫停,駕駛人應預先顯示燈光或手勢告知後車,後車駕駛人應隨時注意前車之行動;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30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外側車道、右轉車道或慢車道,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汽車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時,未使用方向燈者處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

此外,9月1日起,在國道或快速道路行駛,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已加重處罰,罰款從1200~1500元加重為3000~6000元。

(記者蔡彰盛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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