怕剋夫沒結婚 遺產險變成國產
2016/11/20 06:00
〔記者陳慰慈/新北報導〕喪夫且膝下無子的蔡姓婦人,算命有剋夫命,與劉姓男子交往10多年仍不願結婚,蔡婦中風後擔心不久於人世,找3名友人預立代筆遺囑,將名下3筆土地及1棟房屋留給劉男,蔡婦去世後,因無法定繼承人,法院指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為蔡婦遺產管理人。
預立代筆遺囑 國產署不認
國有財產署主張遺囑非蔡婦親簽,拒交遺產,但新北地院認為,人的簽名本就不會一成不變,筆跡可能因健康狀況改變而有變化,加上證人稱蔡婦確有書立遺囑,判定遺囑為真,國有財產署應將蔡婦的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劉男,可上訴。
劉男表示,女友98年中風,隔年找3名友人預立代筆遺囑,將名下房產留給他。前年7月女友過世,他向國有財產署表示願受遺贈,但財產署卻以遺囑上女友的簽名與郵局帳戶申請書簽名筆跡不符,見證人對遺囑相關問題稱不記得了,認為代筆遺囑真偽有疑,拒絕交付遺產。
見證人兼代筆人的林姓代書證稱,立遺囑當天,她才看到蔡婦的白姓、楊姓友人,蔡婦說房子原是劉男的,只是登記在其名下,希望走後可還劉男,遺囑寫好後她有宣讀講解,經同意後請蔡婦簽字,但蔡婦手抖沒辦法簽,改蓋手印。
楊男、白女說,因生病加上事情過了很久,有些事想不起來,記得遺囑是代書寫的,內容與蔡婦交代相符。
法院認筆跡會變判勝訴
法院將筆跡送交法務部調查局鑑定,該局函覆送鑑資料不足,無法鑑定,不過函文提到「人的筆跡是一種行為特徵及動態過程,可能因心理、健康狀況改變而有變化之虞」,法官認為國有財產署的主張,僅是片面推論,並無實據。且證人證詞內容雖有部分差異,但無不合理之處,也未因幫忙書立遺囑而獲利,應不致冒偽證罪風險,判劉男勝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