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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酒測會怎樣?開完單才說 判撤銷

2016/12/04 06:00

〔記者蔡彰盛/新竹報導〕新竹邱姓男子騎機車因臉色紅潤,被警方攔檢酒測,但邱男拒測,警方依法開單告發,邱男不服一狀告到法院,法官發現警方開單前,並未告知邱男拒測的法律效果,而是在開單後才「補通知」,執法程序有重大瑕疵,判決撤銷罰單。

事後補通知 重大瑕疵

今年2月9日下午,邱男騎機車行經新竹市延平路與天府路口,警方發現他臉色紅潤,懷疑酒駕而攔查,但邱男拒測,警方開單告發,新竹區監理所裁處罰鍰9萬元、吊銷駕照、並應參加道安講習。邱男不服,聲稱警方沒有他喝酒的證據,不應對他酒測,因此提起行政訴訟。

法官引述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99號解釋指出,「警察對疑似酒後駕車者實施酒測程序,受檢人如拒絕接受酒測,警察應先行勸導並告知拒絕之法律效果,如受檢人仍拒絕接受酒測,始得加以處罰。」

因此,員警遇有拒絕酒測者,應先盡其告知義務,告知拒測的法律效果,包括罰鍰、吊銷駕駛執照、3年內不得考領,讓受測者有所預見,得以衡量是否接受酒測,仍拒絕者,始得加以處罰。

法官調查,邱男是下午4點51分聲明拒絕接受酒測,員警在5點53分以拒測違規行為開單告發,然員警卻是在開單告發後的6點4分才告知拒測法律效果,因此屬於程序重大瑕疵,最後判決撤銷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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