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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距7公尺非安全距離 「插隊」要罰

2016/12/04 06:00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李男去年駕車經國道1號,欲變換車道下五股匝道,無視出口車道壅塞、前後車距7公尺,向右硬插入出口排隊車潮,後方駕駛持行車紀錄器向警方檢舉,李男被罰3000元。

李男向士林地院提起行政訴訟,一審法官認為李男未「驟然」變換車道,撤銷處分,但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不服,提出上訴,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廢棄原判決,發回士院更審,更審法官採以7公尺「非安全距離」,駁回其訴。

法官指出,李男換車道時,與後方車距少於1公尺,換算時速僅2公里才算安全,因此認定他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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