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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紅燈變違停 男打官司撤銷300元罰單

圖為本案案發現場。(記者蔡彰盛攝)

圖為本案案發現場。(記者蔡彰盛攝)

2017/02/28 06:00

〔記者蔡彰盛/新竹報導〕新竹縣范姓男子開車送女兒上學後,車子從路旁開出,因後方有車又遇到紅燈,無法即時將車開到主車道,被檢舉違規臨時停車,遭監理所裁罰300元,范男提起行政訴訟,法官發現范男的車在停等紅燈,而非有人上下車等臨停狀況,且現場也無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根本不構成違規臨停要件,判決撤銷罰單,監理所需付裁判費300元。

遭行車紀錄器拍攝檢舉

新竹縣警局104年12月接獲民眾行車紀錄器拍攝的影像,檢舉范男「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違規行為,經監理所裁決書處罰鍰300元,范男不服,去年7月提起行政訴訟。

無人上下車 非違停

范男說,當時他開車載女兒去國中上學,路邊讓女兒下車後,剛起步行駛即遇校門口交通號誌轉換為紅燈,當時從路邊起步,但主線後方有來車,致使無法切入主車道,因已顯示紅燈,只好並停於紅燈前等候,車輛右輪也未壓到紅線,並非違規停車,檢舉人所提供影片,也只是拍到他的車停等紅燈片段,何能證明是故意違規臨時停車?

法官勘驗影像,發現三民路車道上,還有一輛車與范男的車並停在路口,且警方並未說明,在范男停車的紅燈前,何處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

警方雖表示,范男臨時停車在機車優先道上,顯有阻礙他車通行,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臨時停車觸法,是以「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臨時停車」為要件,警方並未對此要件說明。

法官指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稱的臨時停車,是指「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其停止時間未滿3分鐘,保持立即行駛的狀態」。范男當時在交又路口停等紅燈,並非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而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指臨時停車),因此該停車行為,不符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的臨時停車要件,裁處罰鍰300元算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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