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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 詐騙集團也算組織犯罪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昨審查通過「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資料照/記者陳志曲攝)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昨審查通過「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資料照/記者陳志曲攝)

2017/03/07 06:00

〔記者曾韋禎/台北報導〕詐騙集團要小心了,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昨審查通過「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若未來完成三讀,只要是有持續性、牟利性的結構性組織,且觸犯最重本刑逾5年以下之罪者,就視為幫派,而能重判3年到10年有期徒刑。

修訂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責

因詐騙集團、電信詐騙、假冒政府詐騙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均適用此修正條文,且可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

修正條文還規定,若是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者,可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要是招募未成年人加入,更可加重2分之1刑期。若假冒為組織犯罪而要求他人出售財產、出售公司股份或放棄經營權、配合辦理都更、償債,則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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