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官員自爆遭誘姦》社會局:性侵受害者有權揭露
2017/05/16 06:00
〔記者張凱翔、洪定宏/綜合報導〕北市及高市社會局表示,雖然「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3條規定,不得在媒體上揭露受害者資訊,但經有行為能力之被害人同意者不在此限,因此本案不同於林奕含事件,需經主管機關同意才能揭露資訊。高雄市政府秘書處長陳瓊華顯為具有行為能力的受害者,因此,在她自願揭露的情況下,媒體可報導全名並使用非馬賽克相片。
高市社會局呼籲,曾遭受性侵害或性猥褻的成年人,近日可能因媒體報導林奕含事件,引發創傷效應,建議儘速找心理諮商師或社工師協助輔導。
社會局強調,特別是兒童,因為年幼,常不知或無法清楚表達受侵害狀況,需要家長及師長多留意,如發現有異常表現,務必通報或撥打「113」諮詢,社工將全力協助。
社會局接獲通報後,會提供心理諮商、經濟援助、庇護安置、法律協助及司法流程等資源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