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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晨3度長按門鈴 擾人清夢判拘

按鈴報復示意圖

按鈴報復示意圖

2017/05/22 06:00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54歲廖姓婦人在雜貨店和郭姓女客人發生口角,尋思報復探聽郭女住址後,隔天凌晨零時起,連續3次到郭女家門前,長按電鈴3至5分鐘,擾人清夢,警方調閱監視器、鎖定廖婦所為;檢察官起訴時特別強調「睡眠權」的重要性,台北地院則依強制罪,判廖婦拘役20天,可易科罰金2萬元。

判決指出,2015年11月8日下午,廖婦在台北市中華路二段一家雜貨店消費,與郭姓女客人為了誰先結帳發生口角,郭女走後,廖婦向店家和附近住戶打探郭女的地址,9日凌晨零時許,展開復仇行動,到郭婦公寓樓下大門按門鈴,長按3至5分鐘,把郭家母女都吵醒。

郭女下樓查看時,門外已空無一人,郭女報警,北市警中正二分局泉州派出所警網趕抵,但查無可疑份子;凌晨2點,電鈴再次魔音穿腦,驚醒郭與家人,警察來了無所獲;凌晨3點多奪命電鈴聲第3次響起,郭女火大衝下樓,仍沒逮到惡作劇者。

郭女一夜不得好眠,清晨6時憤而到派出所報案,警方調閱監視器畫面清查,鎖定住在附近的廖婦騎腳踏車過來按電鈴騷擾,廖婦被約談到案後認罪。

檢察官強調「睡眠權」的重要性,指出睡眠是人類生活不可或缺的生理歷程,能幫助恢復體力和精神、舒緩壓力,從而保持身體健康,若欠缺適量睡眠,有可能導致情緒不穩定、憂鬱焦慮、記憶力減退、理解力降低等後遺症,認定民眾應擁有不受惡意干擾的睡眠,也是人人得以正當合理行使權利。

法官認為,妨害自由罪不只保障身體自由不受侵犯,也保障「意思決定」的自由,廣義的「強暴」,包括直接、間接以物理力施加於他人,只要所用的手段足以妨害他人行使權利,或足以使他人做無義務之事,即構成強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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