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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約後地改賣他人 百萬仲介費判免賠

法官依據民法規定,認為地主可隨時終止委任契約,判仲介公司敗訴,可上訴。(資料照)

法官依據民法規定,認為地主可隨時終止委任契約,判仲介公司敗訴,可上訴。(資料照)

2017/06/24 06:00

〔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屏東麥姓地主委託仲介公司出售價值1700餘萬元土地,尋得買主並完成簽約後,地主卻將土地轉賣他人,仲介公司怒告地主違約,請求給付該公司損失的近百萬元仲介服務費;但法官依據民法規定,認為地主可隨時終止委任契約,判仲介公司敗訴,可上訴。

仲介業:判決易衍生問題

郭姓仲介業者認為,這樣的案例及判例實屬少見,已完成簽約再毀約,若處理不當,易衍生社會事件。法界人士認為,仲介公司仍可依據處理該筆土地期間,付出的勞務及開支等證明,向地主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麥姓地主委託仲介公司出售土地,仲介公司找到孔姓買家,成交金額為1700餘萬元,並完成簽約,仲介公司可從買、賣雙方各獲得成交價2%及4%的服務費,但麥姓地主卻反悔,將土地轉賣他人,仲介公司怒告麥姓地主違約,要求給付該公司損失的6%服務費。

麥姓地主向法官表示,買家因資金不足,須向銀行貸款1480萬元才能支付價金,為了能向銀行貸到該額度,得將該筆買賣總價記載成2700萬元,高出實際成交價近千萬元,仲介公司明知買家無履行買賣契約能力,卻要求他配合買家虛偽記載買賣價金,藉以詐騙銀行貸款較高金額,他無法認同,才表明不願再委託。

法官:賣家隨時可終止

屏東地院法官檢視買、賣雙方簽約內容後,認為地主知悉買賣契約所填載金額是為辦理貸款,且願意配合辦理,並非仲介公司未告知,虛偽記載買賣價金而簽約,以此做為解約理由,實屬無據。儘管如此,依據民法549條規定,對於委任契約,當事人可隨時終止,麥姓地主既已表明不願委託該仲介公司,該委任契約便已終止,故不得再請求仲介服務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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