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10年仍被騷擾 前妻隱忍未通報家暴
2017/07/20 06:00
〔記者俞肇福、姚岳宏/綜合報導〕基隆市基金三路韓女3口遭前夫槍擊,基隆市社會處婦女兒少福利科科長黃靜宜表示,當事人韓女多年來被家暴卻隱忍,所以並無家暴通報紀錄。
黃靜宜說,如果前夫或男友有言語恐嚇、跟蹤、電話騷擾等行為,婦女朋友就該報警,因為你隱忍,接下來對方就有可能出現家暴;台北市婦幼警察隊也提醒,警方接獲通報才可以介入處理,進而依據家暴法第63-1條,俗稱「恐怖情人」條款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去年2月4日施行的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1條:「被害人只要年滿16歲,遭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的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情事,即可聲請保護令」。
黃靜宜表示,如果對方是言語恐嚇,可以用手機錄音蒐證、如果是被跟蹤,可以用錄影蒐證。如果肢體有受傷,就到醫院驗傷,未來聲請家暴保護令,才能提供完整事證。
黃靜宜說,本案的前夫已經被收押,社會處也已派社工前往關切韓女與受傷的國中生,並聲請緊急保護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