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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起訴又被行政罰 不違憲

司法院祕書長呂太郎指出,檢察官對當事人的緩起訴處分,不算是刑罰,因此行政機關仍有權處以罰鍰。(記者項程鎮攝)

司法院祕書長呂太郎指出,檢察官對當事人的緩起訴處分,不算是刑罰,因此行政機關仍有權處以罰鍰。(記者項程鎮攝)

2017/07/22 06:00

〔記者項程鎮、陳恩惠、陳薏云/台北報導〕喜歡酒駕或逃漏稅的人要小心了!大法官會議認定在檢察官做出緩起訴處分後,行政機關仍可以再祭出行政罰鍰,此舉未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和「信賴保護原則」等憲法意旨。

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指出,本次釋憲案的核心問題是檢察官對當事人違法行為所做出的緩起訴處分「不算是刑罰」,只是一種「附條件的便宜不起訴處分」,因此行政機關仍有權對當事人同時違反行政罰的部分處以罰鍰。

可扣除已繳的處分金

雖然如此,不過呂太郎也說,行政罰必須扣除緩起訴當事人繳給國庫的金額,例如酒駕民眾遭緩起訴處分、須支付國庫5萬元時,雖然也被處以行政罰鍰9萬元,但民眾可扣除已支付國庫的緩起訴處分金5萬元,只要再繳4萬元罰鍰即可。本次釋憲聲請案共有5位法官和8位民眾提出27件案子。

至於起訴案件,現行實務上已採不二罰原則,以酒駕案來看,當被告遭法院判決有期徒刑確定後,被告不須再繳納酒駕的行政罰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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