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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看法》殺人或正當防衛 差很大

鄭凱軒遭刺頸送醫不治,陳逸如被移送法辦。
(記者曾健銘攝及翻攝)
女子陳逸如砍傷鄭男後逃出車外,警方起出藍波
刀。 (記者曾健銘翻攝)

鄭凱軒遭刺頸送醫不治,陳逸如被移送法辦。 (記者曾健銘攝及翻攝) 女子陳逸如砍傷鄭男後逃出車外,警方起出藍波 刀。 (記者曾健銘翻攝)

2017/07/24 06:00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男子鄭凱軒追女不成,在車內與女子陳逸如拉扯,進而被陳女持刀刺斷頸動脈死亡,陳女被警方依殺人罪送辦,外界質疑,陳女為抵抗鄭男,可能是防衛行為;因二者罪責差很大,仍須由院檢單位判定。

律師林俊儀認為,傷害身體法意與侵害生命法意,兩者是不對等的,檢警應模擬當時情形、勘驗監視器畫面,若鄭男沒持鐵條,陳女卻刺死對方,恐犯殺人罪嫌,若陳女被鄭男打得半死恐致命,拿刀防衛,以至於侵害對方生命法意,應屬正當防衛範疇。

林俊儀表示,當時鄭男持鐵條上車,陳女卻拿藍波刀朝對方的要害「頸部」刺下,在此狀況下,法院通常會認為已經防衛過當,因為陳女還未達到無法避免的致命危機。

林俊儀說,判斷是否過當防衛,十分不容易,是權衡問題,讓裁判者有彈性空間,國內最著名的案例,是曾在海軍陸戰隊服役的何姓男子,為了保護妻子勒斃竊賊,法院認為防衛過當,就是認為當時制伏竊賊即可,無須勒斃對方。

本案陳女一定辯稱藍波刀只是自衛,但若只是防衛,無須朝鄭男頸部刺下,陳女實在無法說服他人,因為這是最後手段,也就是說,她已經無法迴避死亡的可能性。

刺頸致死案時序表

刺頸致死案時序表

鄭凱軒持鐵條攔車。 (記者曾健銘翻攝)

鄭凱軒持鐵條攔車。 (記者曾健銘翻攝)

透過監視器可發現2人在車上激烈扭打。
(記者曾健銘翻攝)

透過監視器可發現2人在車上激烈扭打。 (記者曾健銘翻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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