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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皮條男友求情 女翻供自願賣淫

台中高分院。(資料照)

台中高分院。(資料照)

2017/07/29 06:00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胡姓男子媒介女友小芳賣淫,遭苗栗地院判處1年10月徒刑,胡不服上訴,小芳警訊時稱遭逼下海,一審改口向法官求情,宣稱很愛胡男,所以自願賺皮肉錢供養胡男;法官認為這不是小芳為愛情奉獻,而是胡男利用愛情「性剝削」,不入獄難收矯正之效,維持1年10月徒刑。

判決書指出,23歲胡男2014年透過網路認識未滿16歲的少女並發生性行為,家長怒告妨害性自主罪,士林地院判胡男徒刑5月、緩刑2年(今年2月已撤銷緩刑);緩刑期間的2015年8月,胡男認識成年女子小芳(化名),遊說小芳下海賣淫,自己當起皮條客媒介。

警方查獲小芳賣淫時,小芳表示被胡男強迫下海,苗栗地檢署依圖利強制使人為性交猥褻罪起訴;案轉苗栗地院審理時,小芳翻供自願從娼,胡男並未強迫,苗栗地院改依刑責較輕的圖利使人為性交或猥褻罪,判處胡男1年10月徒刑,胡男上訴二審。

法官︰男利用愛情「性剝削」駁回上訴

台中高分院審理時,小芳再次出庭為胡男求情,堅稱是她主動提議下海,胡男並未威脅控制,強調自己太愛胡男,擔心胡男會因為沒錢而離開她,才會把賺來的皮肉錢供其花用,請求法官改易科罰金不用入獄。

法官認為,胡男利用小芳的愛情「性剝削」,且胡男年輕力壯,卻一再利用網路結識不同的陌生女人,做出性交與媒介賣淫的不法惡行,甚至在緩刑期間仍違法,據此駁回上訴;全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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