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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車有開燈 阿羅哈司機疑恍神釀6死

檢方提出前車有亮車尾燈的行車紀錄影片,阿羅哈司機吳恊松看完後說「沒意見」,聲稱自己沒有超速,也沒恍神、疲勞駕駛,只是想閃前車。(記者鮑建信翻攝)

檢方提出前車有亮車尾燈的行車紀錄影片,阿羅哈司機吳恊松看完後說「沒意見」,聲稱自己沒有超速,也沒恍神、疲勞駕駛,只是想閃前車。(記者鮑建信翻攝)

2017/09/14 06:00

〔記者鮑建信、黃旭磊、鄭瑋奇/綜合報導〕國道6死11傷事故,肇事的阿羅哈客運司機吳恊松曾說,為閃避前方有輛沒開後車燈的小客車才失控;橋頭地檢署昨二度傳喚吳及公布行車紀錄器,確認小客車當時有亮後車燈,反而是高速前進的阿羅哈未保持安全距離,加上吳男當時疑分神或恍神,等逼近前車時才突然驚醒,緊急左轉釀禍,認定吳有過失。

客運未保持安全距離

由於最新調查情況與吳先前的說法不符,承辦檢察官問他,吳回應「我當時覺得是這麼認為」,並對紀錄器行車內容表示「沒有意見」,形同間接默認先前「說謊」,訊後被請回。檢方已把行車紀錄盤送鑑定,有無超速要等鑑定報告。

肇事的阿羅哈客運車是在11日深夜行經國道一號北上岡山段時衝撞護欄,檢方調查後諭令吳男20萬元交保,後來勘驗行車紀錄器發現,當時阿羅哈前方的自小客車,行車速度和行駛路線均正常,沒有超車、逼車或緊急煞車等情形,且有亮後車燈,認為吳的供詞不符,昨再度傳喚。

追查是否超速釀災難

檢方當庭播放行車紀錄器顯示,阿羅哈是在11日晚間11點37分02秒從匝道進入國道,38分07秒於北上348公里附近遇到前方自小客,2秒內緊急切到左方超車道閃躲,38分11秒直接擦撞左側護欄。

檢指前車和事故無關

主任檢察官徐弘儒說,畫面證明前車與本案關係度不高,當時吳男沒有在車內滑手機,至於是否恍神或從事其他行為致未保持安全距離,以及前車警示(防碰撞)警報器有無響起,因車內紀錄器涉及案件核心,暫時不公開。

對於事故路段未有路燈,交通部高速公路局技術組長呂文玉表示,國道路燈以不普設為原則,僅在車流交織頻繁且易肇事的交流道,還有隧道、橋涵下等處設置,以避免大量路燈光害對沿線生態及動植物產生影響,故原則以車輛本身車燈來作照明,配合全線設置路面反光標記、標鈕及相關交工設施導引行車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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