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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桶上產子溺斃 辯稱處女未懷孕

馬桶示意圖與新聞事件無關(記者楊政郡攝)

馬桶示意圖與新聞事件無關(記者楊政郡攝)

2017/10/17 06:00

〔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39歲劉姓女子今年4月凌晨在中市某旅館產下一名男嬰,卻任其掉進馬桶溺斃,也未處理遺體,直到旅館清理堵塞的馬桶時才發現嬰屍。劉女到案否認產嬰,還辯稱自己是處女、不可能懷孕;但檢方比對劉女與嬰兒DNA相符,依殺嬰罪起訴,最重可判處5年徒刑。

DNA戳破謊言 殺嬰罪起訴

起訴書指出,106年4月26日凌晨4時許,陳姓男子與劉女入住台中市中區某旅館,陳男以假名登記,陳男於上午8時許離去,劉女則在下午4時離開,清潔人員整理時,發現馬桶堵塞,水中浸泡一具男嬰遺體,立即報警處理。

陳男供稱,凌晨4時,他在東協廣場發現劉女,見她身體虛弱,基於關心,主動買東西給她吃,再帶她到旅館休息,直到上午8時許自行離去。

劉女到案後堅稱自己沒懷孕,沒有在旅館產嬰,還說自己是處女、從未有過性行為,不可能會懷孕,並辯稱自己只是經血多,經血沾到棉被等。

檢方採集劉女與男嬰DNA比對無誤,認定劉女明知自己懷孕,下腹部疼痛、已有將生產跡象,竟隨便在旅館馬桶生產,導致男嬰經過產道後墜入馬桶而溺斃。

據悉,本案檢察官認定劉女觸犯最重本刑5年以下、6月以上的殺嬰罪,而不是用7年以上至無期徒刑的遺棄致死罪起訴;主要原因在於,刑法274條殺嬰罪規定生母於生產時或甫生產後殺其子女,考量生母可能因未婚或婚外生子,承受極大社會壓力與精神磨難,出現生母殺嬰之舉,其兇性與尋常殺人有別,立法者同情特殊處境,故科以較輕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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