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慎?故意? 攸關狠父是否躲過追訴期
2017/10/21 06:00
〔記者陳慰慈/新北報導〕林姓男子抱著12年前死亡的女嬰屍體自首,自承失手打死女兒,若檢警依「殺人罪」與「傷害致死罪」偵辦,以刑法第80條追訴權之時效期間規定,尚未過追訴期,不過因林男自首,通常可獲減刑;但若以「過失致死罪」偵辦,本案追訴期已過,就算偵辦,未來也會不起訴處分。
檢方指出,殺人罪是有期徒刑10年以上、至死刑之罪,傷害致死罪為7年以上、至無期徒刑之罪,兩者都是重罪,追訴期依舊法是20年,新法追訴期改為30年,無論適用舊法或新法,由於本案發生在2006年,尚在追訴時效內。
如果檢方用過失致死罪嫌偵辦,法定最高刑期為2年,舊法追訴期是5年、新法10年,不論適用舊法或新法都已過追訴期,無法再追訴。
林男所涉之罪若還在追訴期內,因他自首,符合刑法第62條自首「得」減輕其刑規定,法官會考量其自首動機做出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