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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梯夾死校醫 竟無人需要負責

案發時鄒醫師卡在電梯車廂與樓地板縫隙中。(資料照)

案發時鄒醫師卡在電梯車廂與樓地板縫隙中。(資料照)

2017/12/08 06:00

電子組件故障 電梯未到位

〔記者林敬倫、江志雄/宜蘭報導〕台北榮總員山分院骨科醫師鄒文豪,去年5月輪值擔任國立宜蘭大學校醫,搭乘校內電梯時,因電梯PLC電子組件故障斷電,電梯地板未對齊,鄒男身體被電梯與地板樓層夾住慘死,檢方認定沈姓電梯維修員未把PLC列為維修檢查項目,也未建議校方更換,依過失致死罪起訴,但宜蘭地院認為,沈已善盡維修義務,判決無罪。全案若依此確定,等於故障電梯發生夾死人意外,沒有任何人需要負責任。

時年45歲的鄒文豪擔任宜大支援校醫,每週一下午到宜大體育館二樓的健康中心值班,案發時鄒在一樓等電梯,電梯門開啟時,電梯地板未對齊且高於一樓地板,鄒走進電梯遭絆倒,上半身在電梯內,下半身在電梯外,此時電梯車廂持續往二樓移動,鄒下半身被卡在電梯與二樓地板間近2小時死亡。

檢方偵查認為,電梯的PLC(可編程邏輯控制器)是維持「設備上之安全與良好之運轉狀態」重要項目,1999年宜大體育館完工後使用17年,超過主管機關公布的15年耐用年限。

檢方指出,沈姓維修員接手維護電梯,應確實掌握耐用年限,並對有安全疑慮重要零件主動更換,或建議客戶更換,但沈疏於注意該電梯的PLC已逾使用年限,導致「誤發信號」讓電梯形成無煞車狀態而有滑動危險。

技師證稱實務皆用到壞

沈男及其律師出庭說,事故後宜蘭縣政府會同機械技師公會檢測煞車及周邊電控均正常,反覆操作也都正常,顯見沈男已有合理檢查。

雖逾年限 判維修員無責

吳姓技師證稱,PLC或電器更換,實務上是用到壞,依他的見聞,沒有見過PLC壞掉,若環境好可用20年,本案應是突發意外。

宜蘭地院認為,檢方未明確指明沈姓維修員應負注意或有通知、建議校方更換PLC或繼電器的義務,無證據證明沈員在其業務職掌範圍內有何疏失,將沈判決無罪,可上訴。

留下2稚女 同窗發起認養

鄒文豪身後留下2名就讀國中與國小的女兒,國防醫學院同學發起認養捐款,有70人每人每月捐1000元,國防醫學院也成立照顧專戶。鄒的家屬案發至今低調以對,不願多談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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