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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開淫窟 還推親妹妹入火坑

高等法院依違反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判張女3年8月徒刑,她不滿上訴,最高法院駁回全案定讞;周男則被判刑4年確定。(記者楊國文攝)

高等法院依違反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判張女3年8月徒刑,她不滿上訴,最高法院駁回全案定讞;周男則被判刑4年確定。(記者楊國文攝)

2017/12/11 06:00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張姓少女與周姓男友合開經紀公司,招聘幼齒妹供男客猥褻,她除了親自下海,還找來胞妹一同賣肉,短短2星期抽頭10幾萬元;高等法院依違反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判張女3年8月徒刑,她不滿上訴,最高法院駁回全案定讞;周男則被判刑4年確定。

張女目前已經成年,4年前跟周男共創媒介陪酒性交易的「ΧΧ公司」,登報「求才」,由她負責面試,為避免小姐面容過於稚嫩,赴約可能遭客人打槍,張還特地協助她們化老妝,看起來較成熟。

少女娃娃(花名)比張女年輕3歲,看到廣告前往應徵,張解釋坐檯陪酒共有4級,娃娃選擇「基本」等級,客人可摸小姐身體、胸部,不可摸下體,也不可脫底褲,2星期賺近6萬元。

對妹妹照樣抽頭 判3年8月

由於生意興隆,張女說服胞妹小迪(花名)一起下海賺錢,還請小迪男友與胞弟來同住;小迪與娃娃同年,涉世未深,上工一星期,獲利約3萬元。

張、周從2少女身上抽頭16萬餘元,一個月後,兩人大吵分手,公司結束營業,社會局定期關懷,得知張女不但陪酒、媒介性交易,還把妹妹推入火坑,立刻交給司法調查。

張女否認「意圖營利」性交易,主張一切都是周男所為,且妹妹僅陪客人聊天喝酒摸大腿,不構成猥褻。

最高院認為,張女面試少女,又以酒店經紀身分收取陪酒報酬,已有與周男共同營利意圖,不容卸責;另娃娃與小迪均提供「基本」服務,可刺激或滿足男客性慾,當屬猥褻,認定張女主張不可採,駁回其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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