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決紛爭免打官司 司院ADR機制上路
2017/12/16 06:00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坊間經常可見樓上樓下住戶因漏水衍生不快,民間借貸糾紛更是層出不窮,為了這些事勞師動眾打官司,煩累又不划算,司法院即日起啟用免打官司的「訴訟外紛爭解決機構(簡稱ADR)」,民眾可以選擇到法院以外的紛爭解決機構請求調解、調處或以仲裁等方式解決,雙方評議成立經法院核可,一樣具有法律效力。
「訴訟外紛爭解決」是司改國是會議用以減少訟源的改革機制,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昨主持「訴訟外紛爭解決機構查詢平台」啟用記者會,他表示,到法院訴訟常是民眾最不得已的手段,ADR和訴訟比較,有經濟型(程序簡單化,節省當事人勞費)、隱密性(就協商過程與結果均可選擇不公開)等優點。
民事廳長邱瑞祥說,已彙整國內「行政型」和「民間型」等ADR機構資訊,民眾進入官網即可找到進入ADR專屬網頁使用。邱瑞祥說,美國於1978年施行ADR制度,讓很多紛爭在訴訟外就可以解決,法官也能專心辦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