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男下令「運動開始 」污點證人燒成火球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林男涉及不法勾當,懷疑遭當污點證人的黃姓友人出賣,竟夥同3人綑綁他,強押到垃圾場施暴,林還下令「運動開始」,拿出酒精淋遍黃男全身,倒在地上的黃男甫感覺到「涼涼的」,下一秒就遭燒成火球,痛得跳下3層樓高的山坡求生,經送醫搶救一度命危,高院依殺人未遂罪判林男等人5年到5年6個月不等刑期,其中2人不滿判太重,上訴求翻盤,最高法院認為判決合理,駁回其訴。
綑綁毒打 潑酒精點火
判決書指出,24歲林男懷疑黃男偷竊FM2,還在刑案訴訟中當污點證人,2015年4月間,找來其他3人把黃男押到桃園龍潭店子湖垃圾場,以束帶反綁他的雙手,再灌食FM2及水,看他痛不欲生並未罷休,反進一步持西瓜刀、鐵棒、木棒、熱熔膠條等武器痛擊頭顱與軀幹。
不堪遭虐的黃男躲到草叢,卻被拖出來續毆,倒在地上慘叫,突覺身上涼涼的,睜眼一看,林男正朝他身上潑灑酒精,並大喊「運動開始」,還來不及反應,熊熊烈焰就從腳底迅速延燒。
2共犯推責 求輕判被駁
黃男全身著火,四處狂奔,為了躲避追殺,不惜跳下10公尺深山坡求救,昏迷失去意識,被掃墓的民眾發現,緊急送醫,林男等驚覺事態嚴重,當場鳥獸散。
黃男多處灼傷、腦震盪,出現橫紋肌溶解合併急性腎衰竭,一度命危,緊急洗腎多次才從鬼門關前搶救回來;其中一名犯嫌未成年,移送少年法庭,其餘3嫌被依殺人未遂罪判刑,至今仍在押。
除了林男外,另2嫌自覺判太重,上訴求減刑,把點火責任全推給林男,辯稱動手「只是做做樣子」,否認有殺人犯意,並主張刑期跟主嫌林男差不多,「有違比例原則」。
分判5年、5年半確定
最高院指出,就算2嫌沒點火,但看到黃男被燒成一團火球,卻未協助救援,足證他們與林男有犯意聯絡,符合共同正犯要件;就刑度而言,最高院認為高院已輕判,並未過重,駁回上訴,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