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光號超速撞死翁 猝不及防判無罪
〔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一般人常認為「大車撞小車,一定是大車的錯,依此類推,車撞人,一定是車子的錯」,不過,法官根據肇事責任,有無過失是實務上重要考量,車子不一定有錯!
一輛國光號客運車,在屏東撞死騎單車穿越馬路的李姓老翁,檢方認為超速的國光號司機有疏失,依業務過失致死罪起訴,但屏東地院引用「汽車煞車距離、行車速度及道路摩擦係數對照表」,認為李翁突然切進內車道,國光號司機是「猝不及防」,縱然超速,也和老翁死亡沒因果關係,判司機無罪。
死者家屬︰上訴到底
死者家屬對司機及國光客運公司附帶提出上千萬元民事求償之訴也被屏東地院駁回;死者女兒昨受訪表示,無法接受這樣的判決,車禍至今,國光客運一副不認錯、對待家屬的強硬態度,令人氣憤,一定上訴到底。
2014年12月8日早上9點半,38歲國光號蔡姓駕駛,以55公里車速行駛在屏東市民生路內車道,接近民生路7巷口路段時,撞上同向從民生路外側車道騎單車左轉,欲穿越馬路進入巷口的75歲李翁,李翁傷重,隔年不治。
公路總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報告,指李翁從慢車道變換車道違規左轉,未讓左側直行車先行又未注意安全距離,為肇事原因,蔡姓司機無肇事因素,惟超速行駛,有違規定。
屏東檢方認為,車禍路段速限50公里,蔡姓司機明顯超速,且行經無號誌的交叉路口應減速慢行,蔡男疏於注意車前狀況,應對李翁死亡負起過失責任,依業務過失致死罪起訴。
不過屏東地院法官根據國光號行車紀錄,認為李翁突然從外車道切進內車道,雙方相對距離10.1公尺,國光號車速55公里,以交通部「汽車煞車距離、行車速度及道路摩擦係數對照表」換算,就算蔡男時速降至限速50公里,煞停反應距離至少也要11.5公尺,根本來不及。
合議庭認為,蔡男雖超速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但即使未超速,仍無法避免與李翁發生撞擊,認定李翁死亡與蔡男超速行為不具因果關係。
蔡姓司機昨表示,老翁切進他的車道過於突然,根本反應不過來,他和公司一直與家屬溝通。
判決引發議論,有人認為國光號若開慢一點,看到李翁應來得及反應,認為超速是肇因;對此論點檢方不表示意見,會在收到判決書後研議是否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