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私人情感炒人 已觸勞基法
2018/01/17 06:00
〔記者鄭淑婷/桃園報導〕飯店總經理邀約女員工從事「親暱舉動」,女方隔天慘遭解職,律師陳志峯表示,如果刑事上無法證明有強制猥褻、性騷擾或是利用職權脅迫,女員工就只能尋求民事途徑解決,或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桃園市勞動局表示,若以私人情感問題作為解職理由,雇主已違反「勞動基準法」,雇主解僱員工須遵照「勞基法」第11、12條規定的範圍,即使雇主以違反公司工作規則將員工解職,但工作規則的訂定,也不能超出「勞基法」範圍。
律師陳志峯指出,公司若不是讓女員工復職,就得雙方談妥解職條件,例如給付合理的資遣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