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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廳算公共場所? 有待統一見解

在自宅透過電話等科技簽賭不構成刑法賭博罪,因而出現不同法官對相同犯行出現不同的裁判,有待司法院統一見解。(資料照)

在自宅透過電話等科技簽賭不構成刑法賭博罪,因而出現不同法官對相同犯行出現不同的裁判,有待司法院統一見解。(資料照)

2018/01/21 06:00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一般簽賭者都用社會秩序維護法裁罰,台中婦人在自家客廳簽賭,卻被視同在公共場所簽賭,改依刑法論罪,公共場所的認定也引發法界爭議。實務上板橋地院(新北地院)7年前曾有判決認定,在自宅透過電話等科技簽賭不構成刑法賭博罪,因而出現不同法官對相同犯行出現不同的裁判,有待司法院統一見解。

相同犯行出現不同的裁判

當年板橋地院判無罪,審理庭庭長樊季康解釋,刑法第266條賭博罪必須在「公開場所」或「公眾得以出入場所」(如公園或餐廳等),電話、傳真簽賭屬他人無法知悉的前提,不符合「公然」條件,此案檢方上訴後,也遭高等法院駁回。

律師熊賢安說,刑法賭博罪是維護「社會法益」,在公共場所賭博妨害社會善良風俗,才會設有「公共場所」要件,早年立法時沒預見會有網路、電話、傳真簽賭,依「罪刑法定主義」、「刑法禁止對被告不利的類推適用」原則,非公共場所簽賭是否論罪應透過修法解決,否則法院認定不一樣,民眾難以適從。

台中高分院行政庭長江德千則認為,羅婦住處是發生地,雖非公共場所,但組頭經營六合彩地點是公共場所,也是此案的結果地,故法院據此視同在公共場所簽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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