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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9槍擊斃越勞 警用槍不符比例起訴

阮嫌中槍倒臥地上,仍企圖打開警車車門,被警制止。(資料照,記者廖雪茹翻攝)

阮嫌中槍倒臥地上,仍企圖打開警車車門,被警制止。(資料照,記者廖雪茹翻攝)

2018/01/24 06:00

〔記者蔡彰盛/新竹報導〕新竹地檢署偵辦新竹縣警員陳崇文連開9槍打死越南籍移工阮國非案昨天偵結,認定陳崇文雖依法使用警械,惟未注意比例原則,使用過當,依業務過失致死罪提起公訴,但符合自首要件,請求法院減輕其刑。

警無立即生命危險

起訴書指出,阮國非死前曾施用酒類及甲基安非他命,精神不穩定,去年8月31日上午9時許,全身赤裸在新竹縣竹北市中華路巷底的鳳山溪河床邊,擊破胡姓男子自小貨車的前擋風玻璃,並將張姓男子的機車推進水坑,又試圖毆擊2人。

新竹縣鳳岡派出所警員陳崇文與李姓民防人員獲報抵達現場,喝令阮下車,李男鼻骨被踢傷,骨折血流不止,忍痛對阮臉部噴灑辣椒水,阮躍入水溝持石塊丟擲陳、李。

陳崇文見李受傷,支援警力尚未抵達,對阮兩度喝令「趴下」,未獲回應,因見巡邏車鑰匙未拔起,恐阮奪車衝撞,為避免自己及現場民眾遭受危害,於阮伸手開駕駛座車門時連續對其射擊9槍,阮中槍後,陳通報救護車送醫急救仍不治。

檢方認為陳崇文符合警械使用條例的用槍時機,但阮男全身赤裸,無藏帶危險武器的可能,也未奪取到巡邏車,無立即危及其等生命安全的程度,應可鳴槍威嚇或射擊巡邏車輪胎,也可瞄準小腿等部位開槍,卻瞄準臀部,以致誤中阮男背、腹等重要部位,造成他大量出血死亡,未符合警械使用條例規定之避免傷及致命部位及比例原則要求,因此依業務過失致死罪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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