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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三等特考「歧視」一般生 違憲

二○一一年以前,警察大學畢業生、或一般生同樣報考警察人員三等考試,任用卻出現差別待遇,大法官宣告違憲。(資料照)

二○一一年以前,警察大學畢業生、或一般生同樣報考警察人員三等考試,任用卻出現差別待遇,大法官宣告違憲。(資料照)

2018/01/27 06:00

警大畢業 升等無限制

〔記者楊國文、黃敦硯/台北報導〕同樣是通過警察人員三等考試,任用卻有差別待遇,大法官宣告違憲!

一般生 巡佐就到頂

2011年以前,警大畢業生、或非受警察教育體系的一般生同樣報考警察人員三等考試,因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11條未明定訓練機關,致一般生被安排到警專受訓,無法列等警正三階(含)以上,只能當到職等最高的「巡佐」,警大畢業生卻無限制,監委為此曾提案糾正,大法官會議昨做成第760號解釋,認為「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11條違反憲法平等原則,已造成「系統性不利的差別待遇」,與憲法保障平等權意旨不符。

大法官指出,行政院應會同考試院,6個月內採取「適當措施」補救,例如安排聲請人到中央警察大學完成必要訓練,訓練合格後取得任用為警正四階所有職務的資格;至於所有與聲請人相同情況之人,大法官表示,宜由行政院、考試院進行通案性檢討。警政署表示,將依大法官解釋組成專案小組研議適當措施。

大法官:半年內應補救

本件釋憲案有兩批聲請人,林慶昌等13人於2002至2004年間通過警察人員三等特考筆試,被警政署安排到警專受訓,結訓後被分發擔任「警員」,他們認為,警察人員人事條例規定必須警察大學畢業或在警大受訓合格才能當「巡官」,他們申請到警大受訓卻被駁回,加上打行政訴訟敗訴,因此聲請釋憲;另一批黃士峯等4人情況類似。

大法官認為,「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11條第二項未明定三等特考筆試通過後由哪個機構訓練,以致實務上警署將非警大畢業的「一般生」一律安排到警專受訓,造成這些人無法取得「警正三階」(含)以上職務,遭到系統性不利差別待遇。

大法官書記處長王碧芳昨指出,2011年後,因警察人員考試採雙軌制,已無以往差別待遇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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