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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檢嗆法官險被捕 惡狼交保 彰檢抗告成功

女檢莊珂惠、法官陳彥志。(資料照)

女檢莊珂惠、法官陳彥志。(資料照)

2018/02/14 06:00

〔記者許國楨、顏宏駿/綜合報導〕彰化地檢署檢察官莊珂惠月初偵辦一起性侵案聲押,但法官陳彥志認為無羈押必要、裁定吳姓被告3萬元交保,還衍生法官差點下令逮捕女檢的意外插曲。檢方事後不服裁定,提出抗告,台中高分院昨撤銷原裁定,發回彰化地院重新審理。

彰化地院表示,待收到裁定書後,將擇日再開羈押庭審理。彰化地檢署則表示,對裁定無意見。

檢察官莊珂惠2日偵辦吳姓男子與未滿16歲女網友多次合意性交,以吳男恐有反覆性侵被害人及串證之虞聲押,但法官陳彥志認為無羈押必要,裁定3萬元交保,莊檢為此不滿質疑:「法官是否頭腦不清楚?」陳氣得要求道歉,否則就要法警當場依侮辱公署罪逮捕。

事後檢方不服提起抗告,台中高分院昨指出,原裁定經審酌該案進行訴訟程度、犯罪性質、犯罪情狀等一切情事,認被告以具保且限制住居之方式,即可保全被告人身而使國家刑事追訴、刑罰權得以順暢執行,檢察官未能具體敘明何以認被告有羈押之必要性,認本件有聲押權濫用之虞,因而駁回檢察官對被告羈押及禁見之聲請。

但台中高分院合議庭審理結果,吳男有多次對未滿14歲女子或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有猥褻、恐嚇危害安全的事實,再審酌目前外在環境使用備份電子檔案資料便利、網際網路發達的情形,很難認為只因吳男坦承犯行,相關證物業經扣案,就認為吳男不會再犯,或沒有湮滅證據、勾串證人之虞。

台中高分院進一步指出,吳男所涉犯是修正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7條第4項以詐術使未滿18歲之人被拍攝猥褻行為照片、電子訊息罪,「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以詐術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照片、電子訊息等重罪。從實際情況來看,無法排除吳男有逃亡的疑慮,原審僅以具保、限制住居方式,顯然不足以防止吳男再犯或湮滅證據、勾串證人以及逃亡,因此撤銷原裁定,發回彰化地院重新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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