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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判刑太輕 可上訴救濟

法官引用情堪憫恕而輕判嫌犯或減刑,被批評太過浮濫,其中如夾帶安非他命在行李中闖關的判刑受到討論。(資料照)

法官引用情堪憫恕而輕判嫌犯或減刑,被批評太過浮濫,其中如夾帶安非他命在行李中闖關的判刑受到討論。(資料照)

2018/02/22 06:00

〔記者黃捷/台北報導〕檢察官質疑有法官濫用刑法第59條,以「情堪憫恕」幫犯罪者減刑,希望能透過「大法庭制度」解決怪象,司法院對此表示,若法官對「情堪憫恕」認定與社會通念有落差,導致判決過輕,可藉上訴制度救濟。

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表示,法官認定「情堪憫恕」主要分兩種類型,一種是犯罪當下情狀、動機,依一般社會通念足以引起同情,另一種為情輕法重,以毒品犯居多,比如毒癮者缺錢買毒,靠販售少量二級毒品籌錢,依法最輕本刑7年,與縱火、內亂外患等罪相當,但對社會危害程度輕重顯有不同。

「不適用大法庭制度」

呂太郎說,司法院近期草擬的「大法庭制度」,是就法律見解統一裁判,不包括對個案事實認定,「情堪憫恕」會根據不同的個案狀況,而有不同標準,因此不適用大法庭。

律師李維剛表示,「情堪憫恕」是不確定的法律概念,法官會考慮犯罪者的家庭環境、犯罪時心理狀態等因素,雖然給了很大的心證空間,但實務上被引用的比率不高,若案件一路上訴,一、二、三審合議庭共11位法官評議,他認為不至於被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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