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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尿急 仍不宜把娃獨留公共場所

黃姓工人搶4歲童的iPhone 6。(示意圖,非當事人手機)

黃姓工人搶4歲童的iPhone 6。(示意圖,非當事人手機)

2018/02/25 06:00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基隆市政府兒少福利科長黃靜宜指出,本案中媽媽獨留孩子的作法雖不妥,但情節尚未觸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黃靜宜建議,家長若尿急,可把孩子一同帶到廁所陪伴,若不方便,亦可請旁人或店長協助看護,避免發生危險。

黃靜宜指出,目前兒少法雖規定不得「獨留」6歲以下兒童,但獨留指的是「隻身在密閉空間」,本案發生地在早餐店,屬於公共場所,出入者眾多,因此媽媽未觸法。

前花蓮高分院法官、律師顏世翠表示,該名搶匪是對未成年人犯罪,依刑法規定,須加重刑責。顏世翠表示,為保護未成年人,法律規定只要是對兒童或少年犯罪,均應加重1/2徒刑,除非法條裡面本身就有另外的年齡規範,例如刑法第227條「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就不會再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加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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