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耗費司法資源」1顆鳳梨折騰8月 婦無罪 檢還上訴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新北市洪姓水果店老闆將鳳梨暫置店外,74歲張婦一大早前來買鳳梨,發現水果行還沒開,就取走1顆價值150元的鳳梨,打算稍晚再結帳,不料被老闆發現,咬定她偷鳳梨並報警。新北地檢署雖認定情節輕微,仍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高等法院勘驗監視器,確認張婦先以手、再以掃把敲擊水果行鐵門數下,未見開門才拿走鳳梨,認為無竊盜犯意,判無罪定讞。
高院並指出,此案明顯不構成竊盜罪犯罪要件,檢方卻聲請簡易判決並上訴,結果耗費一、二審法院多位法官人力審理,也折騰無辜老婦飽受8個月的訟累,值得檢討。
高院指微罪 檢應直接處分
去年6月10日上午8時,張姓婦人要煮鳳梨雞湯,到住家旁的水果行買鳳梨,水果行還沒營業,她敲鐵門卻無人回應,心想晚點再來結帳,就將門口籃子內1顆鳳梨放在腳踏車籃內帶走;不料水果行洪姓老闆隨後追上張婦,要回鳳梨,並咬定她偷竊提告。
雖然張婦訊稱無偷竊犯意,僅承認敲門無人回應後,才「不告而取」,新北地檢署仍認為,監視器已拍到張婦竊取鳳梨的犯行,且她已坦承不諱,不過認定情節輕微,最後新北地檢署並未以「微罪不舉」規定將她不起訴、或以緩起訴處分,而是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
審理時,張婦哽咽說,「我真的沒有要偷啦!」因水果行還沒開門,她先用手敲鐵門數下,怕水果行的人沒聽到,再持掃把敲打鐵門數下,但都沒人回應,才打算先拿走一顆鳳梨,晚一點來買別種水果時再一起付錢,但張婦也表示,自己也有不對之處,並承認私自拿走鳳梨。
新北地院簡易庭以張婦「坦承犯行」為由,處罰金新台幣4千元,張婦不服,上訴二審的新北地院。
認定有付錢之意 婦無罪定讞
新北地院合議庭認為,張婦確有先敲打鐵門舉動,與一般偷竊財物行為有異,也採信張婦指稱,乃貪圖一時之便,才向水果行拿取單價不高的鳳梨,待事後再結帳,改判她無罪。檢方不服上訴高等法院。
高院合議庭再度勘驗水果行監視器畫面,確認張婦拿走鳳梨前,的確有以手、掃把先後敲打鐵門數下的舉動,水果行老闆娘也證稱,張婦向她買過水果,合議庭認定小學畢業的張婦,對法律的規範不熟悉,其待人接物標準多以「人情」為準,其辯稱稍晚再回來付帳的說法可信,應無偷竊犯意,判她無罪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