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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襲警刑責太低」 蔡易餘道出員警心聲

據初估,平均每年因執勤受傷員警人數約600人,其中絕大比例都是民眾攻擊。(資料照)

據初估,平均每年因執勤受傷員警人數約600人,其中絕大比例都是民眾攻擊。(資料照)

2018/03/23 06:00

〔記者姚岳宏/台北報導〕警方執勤遇上民眾言語辱罵、甚或肢體攻擊,如無重大傷害或致命危險,只能以刑責不高的妨害公務、普通傷害等罪送辦,官司打到最後,多半可易科罰金脫身;立委蔡易餘昨提及襲警刑責太低,實是道出了多數第一線執法員警的心聲。

刑法135條妨害公務罪,為本刑3年以下輕罪,相關案件若進入司法,多數也從輕處理,大多獲判可易科罰金的6月徒刑以下刑度,難收嚇阻之效,因而不少民眾敢對執勤員警「動手動腳」。

3年以下之罪,若依情節判刑至6月以上,仍有入監服刑可能,不過實務上,若干法官審理或檢方偵查時,會要求涉犯妨害公務的民眾向警道歉,多數人進了司法單位,自然乖乖地配合,很容易以「有悔意」、「已經或正與當事人談和解」等由,最後獲輕判。不少基層員警說,執勤時,常聽到遭取締或逮捕的民眾,動不動就口出「是我繳稅養你們…」就是這種心態,很多人不把警察放在眼裡,且主觀認為警方是來找他們麻煩,對警方帶有強烈敵意;有時還趁機製造拉扯,進而攻擊警察。

另有員警感慨說,如無法改變若干民眾想法,就該從提高「妨害公務」刑責著手,畢竟警察執法代表公權力,不該任意遭到踐踏,透過修法方可維護執法尊嚴及保障員警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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