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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話題》內政部草案出爐 糾纏行為 慣犯可處三年以下徒刑

為遏止層出不窮的癡漢跟蹤案件,內政部已研擬「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送行政院審議 。(資料照)

為遏止層出不窮的癡漢跟蹤案件,內政部已研擬「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送行政院審議 。(資料照)

2018/03/24 06:00

〔記者陳鈺馥/台北報導〕為遏止層出不窮的癡漢跟蹤案件,內政部已研擬「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送行政院審議,未來糾纏行為最重將可處十萬元罰鍰,若經警方警告或罰鍰,仍繼續糾纏,法院還可對兩年內再犯者祭出防制令,命其遠離被害人的工作處所或住處等,若騷擾慣犯違反防制令,則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內政部長葉俊榮強調,現行「家庭暴力防治法」、「性騷擾防治法」與「社會秩序維護法」,雖對跟蹤、騷擾行為定有罰則,但僅限定特定關係與性別,對於瘋狂追求、通訊騷擾、一般跟蹤等糾纏行為難以處罰,因此政府推動「糾纏行為防制法」勢在必行,配合原有法規,可構建出完整的被害人保護網。

內政部警政署參考日本、德國制度,初步擬具「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將糾纏行為定義為「出於對特定人之愛戀、喜好或怨恨,對該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血親、同居親屬或生活關係密切之人,有反覆或持續,使人心生厭惡或畏怖的行為」,可望在騷擾初期即有效防制此類行為。

內政部指出,糾纏行為包含監視、盯梢、撥打無聲電話、要求約會、寄送物品、出示有害個人名譽訊息、濫用個資代購貨物等七大類,且不管是透過人、車或通訊設備,只要確有監視、跟蹤情事就構成犯罪,經被害人報案,警方都要在二個月內完成調查。

而若是現行犯,警方可即時制止並查證身分,必要時得通知當事人至警局接受調查,經調查認定有糾纏行為者,得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對危害情節較輕微者則可給予警告,以利其改過自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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