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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話題》法部:配合辦案 境管應增至半年

刑事訴訟法新制實施後,類似案件被告如不服遭限制出境,可以向法院聲明異議。(資料照)

刑事訴訟法新制實施後,類似案件被告如不服遭限制出境,可以向法院聲明異議。(資料照)

2018/03/31 06:00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司法院擬修「刑事訴訟法」,限縮檢察官的限制出境權,初步構想是將檢察官逕行限制被告出境的時間限制在一個月內,超過就得向法院聲請延長,不過法務部政務次長陳明堂強調,須動用到限制出境處分的案件通常較複雜,實務上恐難在一個月內偵結,最少應增加到半年,才符合辦案需求。

大案子很難在一個月內偵結

陳明堂指出,較複雜的案件不太可能在一個月內偵結,到時候得來來回回向法官聲請延長,頻率過高,將耗損司法行政動能,造成不必要的困擾。

此外,被限制出境的被告依舊能在國內遷徙,對人身自由的影響不大,法務部從各方角度評估後,認為檢察官限制被告出境的時間權限,應以半年到八個月為宜。

陳明堂強調,法務部的立場還是希望把限制出境權留給檢察官,但若外界對此有意見,改採「相對法官保留」原則亦可接受;至於修法要求檢察官境管後應以書狀通知被告,法務部原則上同意,但希望增設例外原則,避免打草驚蛇、影響辦案。

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林達也認為,會限制出境的案子多是貪污、金融、殺人強盜等重罪,案情複雜,最少應三個月才符合現況,何況連聲請延押的頻率都是兩個月一次,境管卻只有一個月,並不合理;至於通知被告境管,他也認為應設除外原則,否則被告得知自己被調查,可能會有滅證、偷渡等行為,將形成一場「大災難」。

一位不願具名的主任檢察官對修法則持正面看法,他認為,採取「相對法官保留」確可減少檢察官反彈力道,且把限制出境具文化,也能增加境管的程序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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