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造成重大死傷 刑責翻倍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近年屢傳「一行為造成大量死傷」引發全國關注的事件,比如八仙塵爆、維冠大樓倒塌及今年花蓮雲門翠堤大樓倒塌造成14人死亡等案,雖事件情節重大,但現行法令大多只能以「過失致死」罪論處,而過失致死罪最高本刑僅5年,部分法官質疑「情重法輕,悖於人民感情」。法務部昨表示,已研議把這類犯罪列入刑法「公共危險罪章」中,加倍提高刑責,立法後若出現類似重大死傷情況,負責人恐面臨最重可被判處10年之刑,不致再發生「關沒幾年就過關」,令國人難以接受的現象。
法務部研議修法
法務部表示,八仙塵爆等案均屬一個行為造成多人死傷的案例,這類行為危害公共安全,足以造成不特定多數人死傷,影響社會法益甚鉅,目前卻只能論一罪,因此部內的刑法研究修正小組正研議從「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著手,擬在公共危險罪章內加入這些犯罪態樣,藉此提高刑責。
法務部舉例,現行縱火燒毀建築物的罪責為7年以上至無期徒刑,未來擬增訂「加重結果犯」,若致人於死至少得判刑10年以上。另如維冠大樓倒塌案,涉案建商原僅被依過失致死罪判刑,未來這種未依規定興建、改建建築物而造成死傷的行為,將改以公共危險罪章中的「違背建築成規罪」課責,並在條文中增訂致人於死刑責,最高可處10年徒刑。
法務部認為,相關犯行在現行法令中「情重法輕」,修法後方能罪刑相當;不過目前研議進度還在雛形,是否能趕上立法院本會期審查,仍待觀察。
至於外界有聲音希望對「過失致死罪」且「情節重大」者加重處罰,但因「情節重大」屬不確定概念,有違刑法明確性原則,此部分目前持保留態度。
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理事長何俊英肯定修法方向,認為若建商、結構技師等人未依法蓋房子,造成民眾居住危機,理應課以重刑;不過修法應把細節明定清楚,避免偶然過失者與不良建商受到同一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