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達最佳瀏覽效果,建議使用 Chrome、Firefox 或 Microsoft Edge 的瀏覽器。

請至Edge官網下載 請至FireFox官網下載 請至Google官網下載
晴時多雲

限制級
您即將進入之新聞內容 需滿18歲 方可瀏覽。
根據「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修正條文第六條第三款規定,已於網站首頁或各該限制級網頁,依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規定作標示。 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TICRF)網站:http://www.ticrf.org.tw

家暴觸法╱虐幼兒 可囚5年罰30萬

女童受虐,雙腳多處傷痕與瘀青照片。 (翻攝自臉書.【爆怨公社】.)

女童受虐,雙腳多處傷痕與瘀青照片。 (翻攝自臉書.【爆怨公社】.)

2018/04/19 06:00

〔記者曾迺強/嘉義報導〕律師劉興文指出,家長若對孩童有長時間罰站及不給進食情況,已構成凌虐,依刑法第286條,對於未滿16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不得對兒童有身心虐待行為,違者可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或名稱。

律師陳柏達說,家暴造成受暴者的身體傷害,可依刑法第277條普通傷害罪提告,可處3年以下徒刑,但一罪一罰,要視施暴的頻率判定;另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規定,避免當受害人是兒童、少年,而父母卻選擇不提告,主管機關得獨立提告,且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相關新聞
社會今日熱門
看更多!請加入自由時報粉絲團

網友回應

載入中
此網頁已閒置超過5分鐘,請點擊透明黑底或右下角 X 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