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觸法╱虐幼兒 可囚5年罰30萬
2018/04/19 06:00
〔記者曾迺強/嘉義報導〕律師劉興文指出,家長若對孩童有長時間罰站及不給進食情況,已構成凌虐,依刑法第286條,對於未滿16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不得對兒童有身心虐待行為,違者可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或名稱。
律師陳柏達說,家暴造成受暴者的身體傷害,可依刑法第277條普通傷害罪提告,可處3年以下徒刑,但一罪一罰,要視施暴的頻率判定;另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規定,避免當受害人是兒童、少年,而父母卻選擇不提告,主管機關得獨立提告,且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