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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錢安裝針孔 業者觸公訴罪撤不了

涉嫌偷拍女客如廁的郭國聖,是高雄知名「馨蕙馨醫院」醫療集團董事長。(資料照)

涉嫌偷拍女客如廁的郭國聖,是高雄知名「馨蕙馨醫院」醫療集團董事長。(資料照)

2018/04/22 06:00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高雄知名大老闆郭國聖委請包商在自家女廁裝針孔偷拍案,因郭觸犯的是刑法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屬告訴乃論,可花錢和解了事;但包商洪男就沒那麼好運,一樣是妨害秘密,但他犯的是315條之2「圖利為妨害秘密罪」,屬公訴罪,即使和解也無法撤告。

當過檢察官、法官的律師李善植表示,郭國聖與洪男雖均犯妨害秘密罪,但兩者差別是,郭的行為屬於「無故以錄影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因查無他有散布、播送、販賣影像之舉,所以只觸犯刑法315條之1,屬3年以下的告訴乃論之罪。

最重可判5年

至於洪男,明知郭要偷拍,卻收錢承攬安裝針孔攝影機,意圖營利供給設備,便利郭男盜錄,法律上被認為此舉影響層面廣大,觸犯的是315條之2的非告訴乃論罪,最重可處5年徒刑。

李善植說,實務上常見的撤告條件多為「金錢和解」,被害人若認為和解金可彌補損失,被告也願意付錢求原諒,可省去漫長訴訟過程,此時財力夠的被告較可能免於刑罰;但若觸犯的是較嚴重的公訴罪,就算能用錢換取被害人的原諒,還是得面臨刑罰,呼籲民眾千萬不要有「有錢判生、無錢判死」繆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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