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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道逕行舉發 警爭取放寬標準

國道四隊新市分隊員警郭振雄、葉家豪昨攔車取締蕭男大貨車(左)時,遭後方陸乙豪開的大貨車(後中)追撞,蕭男大貨車再推撞前巡邏車(前),造成2警在內的3人慘死輪下。警爭取國道逕行舉發放寬標準。(記者楊金城)

國道四隊新市分隊員警郭振雄、葉家豪昨攔車取締蕭男大貨車(左)時,遭後方陸乙豪開的大貨車(後中)追撞,蕭男大貨車再推撞前巡邏車(前),造成2警在內的3人慘死輪下。警爭取國道逕行舉發放寬標準。(記者楊金城)

2018/04/24 06:00

〔記者曾健銘、姚岳宏/綜合報導〕國道公路警察局新市分隊警員葉家豪、郭振雄,昨清晨攔查違規大貨車,遭到疲勞駕駛所開的大貨追撞,2人慘死輪下,民眾質疑警方為何不改採事後舉發,2人的同事也懊悔當時沒攔查取締就可逃過死劫;國道警察局副局長陳朝龍昨表示,現行法規對事後逕行舉發有所限制,而攔查具立即性、嚇阻性效果,有存在必要,未來會爭取放寬逕行舉發標準,第一線警員判斷攔停稽查有安全疑慮,就可逕行舉發,盼降低警員攔停稽查的風險。

攔查仍有立即、嚇阻性

陳朝龍指出,科技日新月異,國道警方採用科技執法,如在交流道建置高解析度攝影機取締匝道插隊、跨越槽化線、雙白線等違規;但針對超速、烏龜車、未依規定車道行駛、未依規定變換車道、未繫安全帶、行駛路肩等違規,仍僅能透過警員運用攝錄裝備蒐證開單。

陳朝龍說,現行法規對逕行舉發有其限制,必須是「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的情形,才可採用錄影舉發,如警員巡邏時發現違規車輛,但當下車流量大,或對方正以超高速飆速行駛,考量貿然追車、攔車恐會發生危險,才可逕行舉發取締。

陳朝龍強調,未來會極力爭取放寬法規標準,如第一線警員當下判斷攔停稽查有安全疑慮,就可以逕行舉發,讓同仁執法更安全、更彈性;至於取締超速部分,目前已在研議使用「區間平均速率執法技術」,即透過電子收費門架(ETC)所取得的資訊換算車輛區間平均速率,藉此取締惡性嚴重超速違規。

警政署則指出,將建置動態地磅檢測設備,篩檢明顯未超載貨車免進入地磅站,舒緩大貨車過磅回堵及引發事故情形。

(相關新聞刊A1、B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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