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達最佳瀏覽效果,建議使用 Chrome、Firefox 或 Microsoft Edge 的瀏覽器。

請至Edge官網下載 請至FireFox官網下載 請至Google官網下載
晴時多雲

限制級
您即將進入之新聞內容 需滿18歲 方可瀏覽。
根據「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修正條文第六條第三款規定,已於網站首頁或各該限制級網頁,依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規定作標示。 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TICRF)網站:http://www.ticrf.org.tw

非重罪最多境管8年 檢權限2個月

司法院23日完成境管專章草案,規定「非絕對重罪」最多境管8年。(資料照)

司法院23日完成境管專章草案,規定「非絕對重罪」最多境管8年。(資料照)

2018/04/25 06:00

司院境管專章草案出爐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司法院23日完成刑事訴訟法「限制出境、出海專章」草案,規定本刑10年以下的「非絕對重罪」,最多境管8年,並把境管被告權由檢察官手中轉為「相對法官保留原則」,立法後檢察官只能對被告境管兩個月,若要延長,須向法院聲請;法界認為,草案除限縮檢察官境管權,還壓縮偵辦時程,為了因應新制,檢方將須更有效率地辦案。

檢要延長 須向法院聲請

司法院本次研修刑訴法,原則上應先與行政院會銜,再送立法院審議,但不少立委重視本案,因此也可能由立院自行提出,最快於本會期審議。

法界︰壓縮偵辦時程

現行實務把限制出境、出海的強制處分視為「限制住居」的方法,引致不少法界人士和被告批評檢察官在無法源、期限、次數下逕行境管被告;司法院因而從去年起著手研修刑事訴訟法,23日完成修法草案,增加境管專章,同時把境管區分為獨立型態的強制處分及羈押的替代處分。

不起訴或緩起訴 撤銷境管

獨立型態強制處分指的是,若檢察官、法官認為被告有逃亡或其他影響偵審的情形,可在不經訊問下予以境管;反之,若認為可用境管替代羈押,就得先行訊問才能境管。以上兩者都得以書面通知被告,並保障救濟權利。

檢察官未來僅能逕行境管被告兩個月,如需延長,得向法院聲請,每次不得逾4個月,以3次為限,亦即檢方最長境管被告14個月。至於審判中的境管,每次不得逾8個月,且若被告所犯為本刑10年以下徒刑的「非絕對重罪」,累計不得逾8年,減少以往不論大小案,動輒境管10幾年的情況。如被告受不起訴、緩起訴處分,或諭知無罪、免訴、免刑、緩刑、罰金等判決,應視為撤銷境管。

草案另增訂「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11條,要求審檢於新法實施兩個月內,重新檢視既有的被告境管卷宗,如認為有繼續境管的理由,依新規定延長,以利接軌。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社會今日熱門
看更多!請加入自由時報粉絲團

網友回應

此網頁已閒置超過5分鐘,請點擊透明黑底或右下角 X 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