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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譏「你動手啊!」證明沒在怕 嗆「我要打死你!」不算恐嚇

男子被威脅要打死你,但反譏你來打我,新竹地院認受害者未心生畏懼,不構成恐嚇罪。(資料照)

男子被威脅要打死你,但反譏你來打我,新竹地院認受害者未心生畏懼,不構成恐嚇罪。(資料照)

2018/05/22 06:00

〔記者蔡彰盛/新竹報導〕瞎米!被人恐嚇「我要打死你!」的時候,可千萬別回嘴,否則法官會以為你沒在怕,而判對方無罪。

新竹縣張姓男子與有土地糾紛的陳男起口角,憤而出言恫嚇「我要打死你!」還出拳作勢毆打,沒想到陳男意氣用事,兩度反譏「你動手啊!」讓新竹地院法官認定陳男根本沒在怕,無法構成刑法的恐嚇危害安全罪,判決張男無罪。

陳男指控,75歲的張男跟他因土地糾紛而素有嫌隙,去年1月雙方在他住處前發生口角,張男恫嚇「我要打死你!」並出拳作勢毆打,他因心生畏懼報警偵辦,全案經新竹地檢署依恐嚇危害安全罪嫌提起公訴。全案審理時,張男坦承他的確對陳男說過「我要打死你!」但否認有恐嚇之意,聲稱當時因為陳男逼近他,甚至還拿手機拍他,可見當時陳男一點都沒有恐懼感。

法官︰未生畏怖不構成恐嚇

法官認為,刑法305條的恐嚇危害安全罪,必須是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為要件,必須要有「惡害之通知」,使被害人心生畏怖,並致生危害於安全者,才能構成。

法官勘驗當時的錄影蒐證畫面,發現張男在口出「我要打死你!」之後的第5秒與第17秒,陳男接連回嘴「你動手啊!」2次,法官認為,這樣的反應可以證明陳男並未心生畏懼,儘管張男有「我要打死你!」這樣的惡害通知,被害人卻沒有心生畏怖,如此即與構成要件不符,諭知全案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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