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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高校女 房內擺設成判罪關鍵

高雄地院認定曾男妨害性自主1次,判1年徒刑,可上訴。(資料照)

高雄地院認定曾男妨害性自主1次,判1年徒刑,可上訴。(資料照)

2018/06/02 06:00

〔記者黃良傑/高雄報導〕曾姓男子被控染指同居人就讀高中的女兒阿雯(化名),曾男否認性侵,但阿雯出現晚發性創傷後壓力症候群,並對遭性侵時的房間擺設清楚描述,高雄地院認定曾男妨害性自主1次,判1年徒刑,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曾男在2003至2007年與女友同居,與女友的女兒阿雯一同居住,阿雯指控國高中時遭曾男性侵,她不時夢到被性侵時的房間,在路上見到長相像加害人的陌生人,都會莫名害怕。

阿雯成年後指控,高一時,曾男帶她回透天厝,曾男的房間在2樓,沒衛浴設備,只有電視和窗戶,她在該房內遭曾男性侵。阿雯母親證稱不曾帶女兒去過該透天厝,曾男辯稱曾請阿雯幫忙搬床櫃回家,才會清楚房間擺設。

曾男雖全盤否認,但法官以阿雯對曾男房間內部擺設熟悉,顯見她曾長時間停留在房內,認定阿雯高中時受侵害1次,才造成晚發性創傷後壓力症候群,判曾男徒刑1年。

至於阿雯指控國中時期多次遭性侵,因無相關證據,曾男獲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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