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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獲1千元隔月才還 白領男被控侵占

台北地院認定,張男得知失主後立即還錢,難以證明他有侵占意圖,昨判張男無罪。(資料照)

台北地院認定,張男得知失主後立即還錢,難以證明他有侵占意圖,昨判張男無罪。(資料照)

2018/07/19 06:00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台北市張姓男子在信義區超商櫃台前撿到1張千元鈔,帶回辦公室忘了處理,1個月後被失主找到,張立即還錢,檢察官依侵占遺失物罪嫌起訴張男;但台北地院認定,張男得知失主後立即還錢,不能苛求張男必須放掉公事,優先處理撿到錢的事,難以證明他有侵占意圖,昨判張男無罪。

忘記還 獲判無罪

北檢起訴書指出,去年6月15日下午4時許,曲女掉落1張千元鈔在超商櫃台前,張男發現彎腰撿拾帶走,7月18日友人輾轉問他是不是撿到錢,張男才透過轉交將鈔票還給曲女;檢方認為張男有將錢占為己有的侵占犯意,將他起訴。

審理時,張男辯稱曾與同事討論該如何處理,有想過交給店員或大樓管理員,但因金額不多,擔心遭店員私吞,才將鈔票帶回辦公室放進置物盒,打算日後再送去派出所招領,後來因公事繁忙忘記處理,但錢一直在盒子裡,並沒有動用。

法官勘驗監視器畫面,確認張男撿到錢後,確實曾一度轉身返回超商,離去時沿路都把鈔票拿在手上,沒有蓄意遮掩、隱藏,步伐也未加快,何況得知失主後,也立刻承認並還錢,法官因此採信他的說詞,認定沒有侵占的主觀意圖。

法官認定,拾獲者若因私事耽誤送警處理時間,則不能過分苛求拾獲者必須置個人私事於不顧,去優先處理拾得物,不能僅憑還錢的時間點,就直接推論張男有將錢據為己有之意,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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