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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事後才開證明 有脫罪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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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22 06:00

隔半年 怎能認定當時不行

〔記者王捷/台南報導〕很多犯罪嫌疑人被逮後,常常到醫院申請各種證明,最常見的是精神疾病的鑑定,試圖以此理由脫罪,律師洪銘憲認為,趙男犯案行為時是2017年11月,但去成大就醫是2018年5月,等於是法院用了今年的診斷,認定去年的事,以刑法來說,應提出行為時是否有障礙的證明,來判斷會較為適宜。而法院單憑診斷證明書,而無經過鑑定即認定無罪,是否適宜?很值得討論。

是否性騷和硬不硬無關

律師林仲豪說,以趙男性騷擾的例子而言,性騷擾無關「硬不硬」,假設用頭髮對著重要器官搔癢,也可能構成性騷擾,至於申請勃起障礙醫療診斷書,難以跟精神疾病相比,因為勃起障礙是生理上缺陷,在診斷上比心理缺陷還容易。

林仲豪說,如果該案還要有積極的證據,可以從小琪觀看什麼表演,人潮是否相當擁擠來判斷,如果在觀看表演時,人潮沒有相當擁擠,卻被趙男「頂了」2次,可能就有故意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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