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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話題》刑事局提「三振條款」 供毒者3犯 不得假釋

刑事局建議增設「三振條款」,盼能嚇阻製、運、販毒。圖為警方上月在竹縣一家汽車旅館逮捕毒販。(資料照)

刑事局建議增設「三振條款」,盼能嚇阻製、運、販毒。圖為警方上月在竹縣一家汽車旅館逮捕毒販。(資料照)

2018/08/06 06:00

出獄後再犯率高達2成

〔記者邱俊福、姚岳宏/台北報導〕為了打擊毒品,刑事局分析上游供給毒品者,發現這些毒犯近3年來出獄後再犯率竟高達2成以上,研判是我國相較鄰近國家刑責輕及假釋門檻低所致,建議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內增設「三振條款」,對於涉及製造、運輸、販賣毒品的嫌犯,明訂若第3次被逮,應不得假釋,以收嚇阻效果。

刑事局高階警官認為,刑法裡雖已有「三振條款」,但特別法優於普通法,這些上游供給毒品者常出獄再犯,且抓不勝抓,才會建議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特別法內直接明訂,除給予這些惡劣的一再犯案毒品犯心理壓力外,也具有打擊毒品的明確政策宣示效果。

上游供毒犯 仍居高不下

刑事局近期會同高檢署發動第2波安居專案,動員全國警察機關強力掃蕩,近1個月共計查獲涉嫌製造、運輸及販賣毒品案高達388件、525人,當中還包括少年犯48人,相較首波安居專案的製造、販賣、運輸毒品犯嫌464人,顯示這類上游供給毒品的犯嫌仍居高不下。

而經統計,2016年至今年6月止,共查獲製造、運輸及販賣各級毒品犯嫌2萬2715人,其中累犯人數達2611人,比率高達20.53%。

刑事局表示,我國對於製造、運輸、販賣毒品犯的判刑,相較於鄰近國家輕,加上我國初犯關滿2分之1、累犯關滿3分之2即可提假釋下,這些毒品犯在販毒利潤驚人情況下,當然會鋌而走險,重操舊業,導致出獄後再犯率高。

日韓以「量的多寡」量刑

刑事局指出,我主要鄰國日本通常是以「量的多寡」做為販運毒品等罪行的量刑依據,例如挾帶2公斤以上安毒,即重判8到10年重刑,如果量多超過百公斤,就會判「無期懲役(無期徒刑)」,南韓刑度也大約如此。

東南亞的印尼,如運輸毒品超過2公斤以上,就會判處死刑,最輕也有無期徒刑,就連一向被認為是毒品輸出國的泰國,只要運毒,至少也判10年以上,更不要說目前肅毒正興的菲律賓,菲律賓雖是天主教國家,該國法官實務上很難判死刑,但目前在菲國總統杜特蒂強勢掃毒下,不少毒販通常都是當場就格斃,根本沒有上法庭的機會。

3、4年就出獄 毒犯沒在怕

台灣目前運輸毒品刑度已較鄰國低,法官通常又以有無「流入市面」當作判刑依據,如運輸安非他命出境,雖然法定7年到無期徒刑,但法官常會以「無危害本國人民身心」為由,只輕判5、6年,如果又輕易假釋,經常3、4年就可出獄,難怪台嫌對販運毒品常有恃無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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