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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是否性騷要看有無調戲意味

吳男自稱看到6歲女童很可愛,因此蹲下來摸頭,被家長提告性騷。(情境照,圖中人物非新聞當事人,記者王捷攝)

吳男自稱看到6歲女童很可愛,因此蹲下來摸頭,被家長提告性騷。(情境照,圖中人物非新聞當事人,記者王捷攝)

2018/08/11 06:00

〔記者王捷/台南報導〕摸頭到底算不算性騷擾?律師洪銘憲表示,構成要件上,要查明客觀上是否有性暗示的不當觸摸,主觀上是否有性騷擾的意思。

洪銘憲說,法定性騷擾是對被害人有偷襲式、短暫性、有性暗示的不當觸摸,並含有調戲意味,使人受到冒犯、不舒服的感覺,除了故意碰觸他人敏感器官如性器、臀部與胸部可能構成性騷,還有一項是碰觸「身體隱私處」也可能構成性騷。

前陣子有加油站員工在找錢給女騎士時,碰到女騎士手心,因此被告,此例與吳男碰觸小莉頭髮有些類似,兩人碰觸的不是一般人認知的「身體隱私處」。

由此來看,本案還有一個討論之處是,頭髮算不算「隱私處」?有人認為摸到手心或許比摸到頭更具性騷擾意味,因為華人的文化,長輩摸晚輩的頭會被認為有讚許的意思,是否因此構成性騷擾,值得探討。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規定,趁人不及抗拒親吻、擁抱或觸摸臀部、胸部或身體隱私處者,最重可處2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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