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商追稅案/再追5年限期到 2621萬一筆勾消
2018/08/16 06:00
〔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過去政府追稅是無限期,經立法院修法,2007年4月23日起,稅捐機關移送法務部執行追稅的欠稅案,最長追稅期修訂為不得超過15年(含徵收期,即稅捐機關開徵通知、催繳等期間5年內),因曾姓富商繼承人之一的2房小女兒在國內,因此遭追稅2821萬元,雖然她已拿出200萬元,不過執行署也只能追稅到2022年,屆期若追稅未竟功,未追出的只能一筆勾消。
2房小女兒已繳200萬
贈與稅的納稅義務人是贈與者(曾男),但曾某未完成納稅就過世,成為全體繼承人的債務之一,當年曾某的一房、二房、三房子女都無人拋棄繼承,全體繼承人都成為這筆稅金的納稅義務人,且這是屬於連帶責任,只要有一人清償就代表全體清償,換言之追債也一樣,全體納稅義務人都是追債對象。
2002年國稅局移送行政執行的曾姓富商追稅案屬財稅舊案,2007年稅法修訂後,曾案只剩5年追稅期,所幸5年將屆前夕,2012年又修法稅額高於50萬元再追5年,曾案又被延長5年,理應到2017年到期,不過,2016年三度稅捐稽徵法修訂高於1000萬元還要再追稅5年,等於說曾案還要再追5年,到2022年停止,除非法律再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