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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拍賣害民拆屋 橋頭地院判屏東地院國賠

橋頭地院認為屏東地院被當初執行強制拍賣有瑕疵,判決屏院要國賠受害者678萬元,圖為橋頭地方法院。(資料照)

橋頭地院認為屏東地院被當初執行強制拍賣有瑕疵,判決屏院要國賠受害者678萬元,圖為橋頭地方法院。(資料照)

2018/08/19 06:00

〔記者鮑建信、李立法/綜合報導〕法院判決法院要國賠!潘姓女子購買屏東地院法拍土地,興建冷凍廠房,卻被迫拆屋還地,憤而請求國賠,橋頭地院認為屏院當初執行強制拍賣有瑕疵,判決屏院賠償678萬元。

裁定書寄送有瑕疵

原告潘女指出,2008年台糖公司以鄭女積欠土地使用補償費,向屏東地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獲准,屏院將裁定書寄至鄭女戶籍地屏東縣潮州鎮,因該址無人收受,於是寄存送達潮州分局光華派出所。台糖取得債權憑證後,查封拍賣鄭女位於萬丹鄉200多平方公尺土地,潘女隔年以282萬元拍定,再花費600多萬元興建2層樓冷凍廠房等設備做生意。

2011年3月間,潘女突接獲屏東地院通知拍賣程序有瑕疵,鄭女據此打官司索回土地勝訴;鄭女說支付命令裁定書送到潮州鎮她的戶籍地,並非她的住處,送達不合法。鄭女要回土地後,潘女被迫拆屋還地,雖拿回土地款282萬元,但拆屋等損失慘重,請求賠償近700萬元。

原地主要回土地

屏東地院表示,債權人應陳報債務人住居所,未陳報時法院得命其補正,若逾期未補,則得駁回;顯見陳報債務人住居所是債權人義務,非法院職權。

購買者獲判賠678萬

橋頭地院審理認為,屏院通知台糖提出鄭女最新戶籍謄本,以供查證送達是否合法,台糖依指示行事,無故意或過失可言;但當支付命令無法送達,屏院除命台糖公司陳報戶籍謄本確認外,應再要求其查報有無鄭女其他可能送達處所,避免支付命令未經合法送達而無效,然而承辦人員僅命台糖提出鄭女最新戶籍謄本,承辦人員有過失。

屏東地院指出,該院依法核發、送達支付命令並強制執行,並無過失,將提起上訴。

屏東地院被橋頭地院認為當初執行強制拍賣有瑕疵,判決要國賠678萬元,圖為屏東地方法院。(資料照)

屏東地院被橋頭地院認為當初執行強制拍賣有瑕疵,判決要國賠678萬元,圖為屏東地方法院。(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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